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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規畫 --------97學年度起入學新生適用
必修

課程

(應修89學分)

大一 大二 大三 大四

憲法(4

法學緒論(2

民法總論(6

刑法總則(6

英美法導論(2

行政法(6

刑法分則(4

民法債編總論(6

民法物權編(4

民法親屬編(2

民法繼承編(2

票據法(2

商事法總論及公司法(4

保險法(2

海商法(2

國際私法(2

民事訴訟法(6

刑事訴訟法(6

勞動法(2

公平交易法(2

民法債編各論(6

法理學(2

破產法(2

強制執行法(2

國際公法(2

智慧財產權法概論(3

 
選修

課程

(應修18學分)

 

法律政治學(3

經濟學(3

犯罪學(2

會計學(3

 

公證法(2

英美侵權行為法(2

英美契約法(2

地方自治法(2

法律社會學(3

法制史(2

 

法學英文(2

租稅法(2

證券交易法(2

環境法(2

消費者保護法(2

刑法專題研究(2

法院組織法(2

非訟事件法(2

行政救濟法(2

 

勞動法專題(2

兩性關係與法律(2

訴訟實務(2

國際爭端解決法(2

民法案例研習(2

刑法案例研習(2

犯罪心理學(2

法院訴訟實務(2

 
實習

課程

民法案例研習實習(0)

刑事訴訟案例研習實習(0)

刑法案例研習實習(0)

商法案例研習實習(0)

公法案例研習實習(0)

國際公法案例研習實習(0)

說明:

1. 需修得18學分之本系開設之專業選修科目。

2. 修足本系應修必、選修學分(含校訂必修),若不滿本系畢業分數,可承認外系學分以10學分為上限,科目不限。

3. 英文畢業條件:於畢業之前至少需通過全民英檢中級初試或相當程度之其他檢定測驗。

如於大三前未通過檢定測驗者,需於畢業前至少於外語教學中心修得8學分英文相關課程(含英文4學分、外語教學中心開設進階英語課程、輔修及雙主修英文系學分皆可列計),始得畢業;進階英語課程列入本系承認之外系學分。

各學系專業英文視為專業學分,不再列為英文學分

畢業學分:150 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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