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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學會簡介 ----------------------------------------------------------------------------------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宗 旨 第三章 組 織 第四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五章 經 費 第六章 交接與任期 第七章 施行與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訂名為「靜宜大學法律系系學會」以下簡稱系學會。
第二條 系學會之組織與活動,依「靜宜大學法律系系學會組織章程」之規定。 但靜宜大學系學會輔導辦法及其他法規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系學會為本校學生之自治型團體。
第四條 靜宜大學法律學系學生得為系學會之會員,但經休學、退學、轉學、輔系 或遭開除學籍處分,喪失其會員身分。
【第二章 宗 旨】
第五條 系會成立之宗旨在於:
   1.服務本系同學。
   2.資源共享。
   3.爭取與維護本系權益。
   4.增進師生間交流互動。
【第三章 組 織】/a<>
第六條 系學會的產生與召開
   I、系學會設正副會長各一名,由全系學會學生直接選舉產生之。
   II、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社員大會;如有必要時,得由系學會長召開臨時會。
第七條 會長之職務:
   I、對外代表系學會,對內領導系會成員。
   II、會務之規劃、執行與評價,及相關會務之決策。
   III、依系學會章程之規定主持會議。
   Ⅳ、系學會會長有於社員大會報告會務之義務。
第八條 副會長之職務:
   I、會長因故不克出席時之代理人。
   II、執行會長分派之會務。
第九條 系學會設立下列組織:
   I、執行祕書:
    (1) 會議召開之通知、紀錄及議程編擬。
    (2) 處理臨時事務及活動管理。
    (3) 文書收發處理。
    (4) 統彙年度計劃書與行事曆。
   II、活動部:
    (1) 負責系會活動策劃及籌辦執行。
    (2) 支援其他部門或系學會以外組織舉辦之聯合活動。
   III、公關部:
    (1) 代表系學會對外與各大專院校及各校外單位進行交流。
    (2) 簽訂特約廠商及經費之募集。
    (3) 推廣宣傳系學會對外之活動。
   Ⅳ、總務部:
    (1) 負責系學會之財產管理與服裝、設備之購置。
    (2) 審核各部經費預算之編列。
    (3) 每三個月公佈收支明細表。
   Ⅴ、學術部:
    (1) 負責本系學會之學術性活動。
    (2) 文書檔案之管理與建檔。
    (3) 系學會之刊物及文宣製作。
   Ⅵ、康樂部:
    (1) 康樂性活動之策劃。
    (2) 校際或系際之各項運動競賽管理。
    (3) 系隊之運作管理。
第十條 法律學系系主任為系學會之當然指導老師,但系主任可依實際需要推薦本系教師擔任系學會指導老師。
第十一條 系學會設置監察委員,由各班班代表擔任或就各班推派代表一名。 但系學會之幹部不得兼任之。
第十二條 監察委員負責監督系學會預算之執行並督導會務。
第十三條 系學會之會長、副會長、監察委員及各部幹部皆為無給職。
【第四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 凡系學會會員負有下列權利:
   系學會會員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出席本系學會舉辦之 各項活動或會議之權利。
第十五條 凡系學會會員負有下列義務:
   Ⅰ、遵守系學會之法規。
   Ⅱ、繳納系學會之會費。
【第五章 經 費】
第十六條 本系學會經費來源:
   Ⅰ、會員繳納之會費。
   Ⅱ、機關團體或個人捐款。
   Ⅲ、各類補助。
   Ⅳ、基金及孳息。
   Ⅴ、其他收入。
第十七條 系學會費用之繳納與退費:
   Ⅰ、系費每一學年收費一次,收費標準則依據每學期開會通過之預算案。
   Ⅱ、系費應於開學後三週內繳齊,但欲在此期間內退費者,須提出退費理由及申請,經核准後得退回原繳納金額之全數。
   Ⅲ、於繳納期間截止後兩週內欲退費者,須提出詳細退費理由及填寫申請表向系學會申請,經幹部會議核准後,得退回原繳納金額之三分之二。
   Ⅳ、於前兩項期間後欲退費者,恕不受理。
第十八條 系學會各項收入均應納入經費,並呈報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本系學會之各項資產,由系學會所屬各部負保管之責,總務部部長為本會財產之總負責人,若有遺失或毀損,應與保管人負連帶責任。
【第六章 交接與任期】
第二十條 Ⅰ、系學會會長、副會長應於當選學期之第十六週前完成交接。
   Ⅱ、系學會各部幹部應由各部成員自行推派產生。
第二十一條 交接物品如下:
   Ⅰ、全體幹部、會員代表及全體會員名冊。
   Ⅱ、帳冊及前期結餘數額。
   Ⅲ、財產清冊及所列之本會財產。
   Ⅳ、各項文書檔案資料。
   Ⅴ、其他相關物件。
第二十二條 將卸任之系會正副會長及各部幹部應出席系會交接儀式。交接時若生疑義,將卸任之各幹部皆負有受質詢之義務。
第二十三條 系學會之幹部,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七章 施行與修改】
第二十四條 組織章程之修正應由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經由會員代表 大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成立。
第二十五條 組織章程經報學務處備核,由系會長公佈後正式生效,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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